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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8:17:06 股吧网页版
银都股份: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的依据,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 会计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并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三年,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 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 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
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
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
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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