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
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非独立董
事。由职工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
求的董事资格的要求和任职条件。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
事候选人。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二)关于董事选举提案的形成和提交方式与程序:
1、按照拟选任的董事候选人人数,根据上述提名人的初步提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
董事的意见。
3、董事会对于接受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尽快核实了解其简历和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4、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5、董事会根据提名人的推荐及对候选董事简历和基本情况的核实了解,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决定,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应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
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六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认真审核被提名人提交的个人资料、书面承诺等与任职有关的材料并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并以单独提案的形式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七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
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选举董事的选票只
能投向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第九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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