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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兴新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41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862152341668 传真/Fax:+86215243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八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受托担任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相关工作,并就恒兴新材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第一节 引 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四)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宜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公司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一)2025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 查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5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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