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激励对象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次获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获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5 年股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8 月 8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72 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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