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证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公司内部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同时保障激励计划的公平性、有效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本次激励计划的作用,进而促使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的考核范围适用于参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四、考核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考核的实施和执行,保存考核结果,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业绩条件如下: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限售期 2025年 8%;
2、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限售期 2026年 20%;
2、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限售期 2027年 40%;
2、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0%。
注:1、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下同);
2、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3、在计算本激励计划净利润业绩考核目标是否达标时,剔除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在对应考核年度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年度及各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一致。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6-2027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 2026年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限售期 20%;
2、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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