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证券简称:恒兴新材 证券代码:603276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制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
户持有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217.21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764.95 万股的 1.05%。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200.72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92.41%,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20,764.95 万股的 0.97%;预留 16.49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
权益总额的 7.59%,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764.95 万股的0.08%。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8.37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或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1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确定。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九、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
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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