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
行为。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及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也应比照本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依据本制度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
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下属部门,机构和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严格审查被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
债能力。
第七条 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制
度的规定,按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须经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
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可不经公司董事或股东会审议,但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章程、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
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二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三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
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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