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预付刊播费、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在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
董事会设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经理、财务总监为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董事、独立董事及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是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领导小组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指导和检查经理层建立的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并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及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以及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防止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检查及汇报制度。公司财务部每季至少针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如存在相关情形,须形成相关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向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作小组和领导小组报告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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