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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