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防范担保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 50%以上,或者虽然持有不足 50%的股份但能够通过决定其董事会过半数的成员的当选或者以协议等其他安排实现控制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派出的董事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严格、审慎的原则;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采取任何非法形式强令或强制公司为其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决定权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授权的,公司经营班子、下属部门及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擅自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不得请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披露工作。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条件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互保的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节 被担保方的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要求被担保对象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五)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十三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并承担真实性的责任风险。对于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其他材料,责任人应向被担保对象索取。
第十五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财务总监可与派驻被担保对象的董事、监事、经理进行适当沟通,以确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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