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和风险控制制度的工作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为董事
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
具有能够胜任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且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并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
任命。
公司须组织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
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主任人选由董
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会须对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
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七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
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前述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
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如果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
公告。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执行《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责,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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