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
审计工作,明确审计部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
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
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
对董事会负责,同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
且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审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内部审计
人员,并按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审计工作能力,应当遵循
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做到独
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
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
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
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九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
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对象和依据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
公司各职能部门;
(二)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
派驻或聘任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内有关员工;
(三)董事会和管理层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有关规
章制度、 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部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
的资产、负债、损益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环节进行全面审计,
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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