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
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工
作,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
关职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二十;
(十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
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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