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
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视为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
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
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
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方式为保证、质押或抵押。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规定程
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或使公司面临潜在损失风险的,公司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当事人赔偿损失。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
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款。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
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和证券投资
部。
第十一条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
1、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2、 被担保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3、 未来一年财务预测;
4、 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
5、 被担保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简介;
6、 银行信用;
7、 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8、 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9、 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10、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11、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三条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裁,总裁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应及时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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