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提名委员的日常事务,包括
日常工作联络和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组织筹备等。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为 3 人,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 2 人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人,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
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内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
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条 当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
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管人员;
(三)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提名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送达全体委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依以下程序提名公司董事或高管人员候选人:
(一)经被提名人的同意,将其列为初步入选人员;
(二)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步入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表决通过后,将候选人名单报董事会。
第十六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
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其他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证券投资部提交。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
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行其委员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提名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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