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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7:30:17 股吧网页版
海鸥股份: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战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日
常工作联络和战略委员会会议的组织筹备等。

第二章 成员及召集人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为 3 人,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至少 1 人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人,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经董事会批准产生,原则上为公司董事长。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
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内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
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开展公司战略问题的研究,就发展战略、产品战略、技术与创新战略、投资战略等问题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和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管理层或项目建议人提出的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并批准立项,并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完成后提交董事会研究;

(五)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就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战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战略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战略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检查、分析公司重大战略项目的实施情况;

(二)对公司长远规划、重大项目投资的分析和评价;

(三)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层或项目建议人的提案召开会议。会议
通知及相关资料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送达全体委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五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
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战略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其他委员委托。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证券投资部提交。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战略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六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
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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