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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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400 号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400 号
致: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格式准则 26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
已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就本次重组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
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
律意见书》(康达股重字[2024]第 0003 号),并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出具了《北京
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出具
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5 年 4月 7 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25年 4 月 17 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
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
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
事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32 号),本次 交易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本所现就本次交易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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