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战略、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标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发展阶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检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评。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管理
第七条 独立董事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第八条 非独立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其他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业绩挂钩。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基本薪酬主要结合工作岗位、权责、能力等因素确定,按月度发放,绩效薪酬结合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情况、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薪酬的审议确认,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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