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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7 17:55:30 股吧网页版
鸿远电子:鸿远电子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8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办法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但经本办法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四条 担保业务按照担保事项可划分为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融资性担保是指公司、各子公司为担保对象借款、开具商业汇票、信用证、发行债券等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非融资性担保是指公司、各子公司为担保对象就融资以外的经济业务,如合同履约、诉讼保全、投标等提供的担保。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对外担保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 公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为财务部。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方应当至少提前 1个月向财务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二)最近一年和一期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以及还款能力分析等;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主体、担保方式、期限、金额、最新信用等级、产权控制关系、与公司关联或其他关系、反担保方案等资料;

(四)该担保所涉债务的相关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该笔债务融资用途、预期经济效果等;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的说明;

(六)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如被担保方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财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提供上述全部材料。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方提供的资料,对申请担保方的经营、财务状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等进行审查、核实,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定后,将有关担保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股东会在审议上述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六)项担保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本条第(三)、(六)项外,其他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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