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事项主要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对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子公司对其他公司的担保、子公司之间的担保等。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和/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融资及对外担保行为。
第五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融资及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及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融资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申请和进行分析、评估,制订融资方案并按本制度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机构审批。
因制订融资方案的需要,公司财务部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必要协助,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审议年度综合授信总额度及公司以自有资产为融资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在当年度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发生的具体融资事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审批。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制订的融资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若有);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融资相关事项和总经理审批具体融资事项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总经理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四)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五)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对对外担保出具书面明确的同意或反对意见,并将相关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2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近 2 年内有违法行为记录或恶意损害股东、债权人及其他人利益的记录;
(四)非法高利贷、未经政府批准的任何集资和债券发行、属于投资性质的借贷业务;
(五)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由董事会做出决议。
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如果董事与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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