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依法有效、规范地履行其职责和行使其职权,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全体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全体提议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快递、邮寄、专人送达和传真其中之一的方式发送给全体董事。
如遇紧急事项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的限制,在紧急事项发生后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召集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因紧急事项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四)、(八)项内容。
第十条 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参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参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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