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定期更新和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保管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和决议等文件,财务部负责建立和更新关联交易台账并及时沟通预警,共同配合协助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协助审计委员会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及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