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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9:47:04 股吧网页版
合盛硅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持股变动规则及信息申报

(以下简称“上交所”)申报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见附件一):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填写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二),交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按照上交所要求,在接到上述信息后,及时在上交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并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并向上
交所申报。

第九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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