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控股
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规定:(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三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制定
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二)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充分理解证券与衍生品的专业知识、风险
及控制,严格执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五)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六)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实施细则或流程指引,经总经理批准生效。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衍生品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股
票交易、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股票交易、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票交易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股票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股票交易额度。
衍生品交易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投资额度。
第九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
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 专业管理
第十条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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