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简称“信息披露工作”)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及时”是指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公司以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并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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