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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2 17:26:57 股吧网页版
合盛硅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盛硅业”)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以及《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
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3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3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部分股份。截至 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完成本次回购,已实际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9,774,418 股,存放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

2025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权益分派实施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4.5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 9,774,418 股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二、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及公司回购股份实施情况,截至 2025 年
7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1,182,206,941 股,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数 9,774,418 股,
以此为基数计算,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4.5 元(含税),本次将派发现金红利 527,594,635.35 元(含税)。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业务申请文件并经公司书面确认,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前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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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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