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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明康德: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3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以及《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同《公司章程》中的定义范围。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董事会批准,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
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下设提名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组”)作为日常办
事机构,由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组长并组建,工作组成员无须 是提名委员会委员。工作组专门负责前期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 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收集并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候选人的相关资料,向委员 会提交议案供审议,并负责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提名委员会及工作组的日常联络工作,在不设立工作组的情况下,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承担本规则项下工作组的职能。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 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 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支援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甄选并委任董事的最终责任由全体董事承担;

(三) 就董事提名、任免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规划及
建议,并定期作出检讨,就如何辨识适合担任董事的人选制定政策。甄选过程应透 明及公正,而且尽可能从董事会圈子以外的不同人选中,按其多元化政策物色合 适人选;

(四) 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应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 就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六) 协助公司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适
时披露(i)提名政策以及定期披露其达成政策目标的进度;及(ii)其就每名董事 对董事会投入的时间及贡献、能否有效履行职责作出的评估,当中须考虑董事的 专业资格及工作经验、现有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发行人董事职位及 该董事其他重大外部事务所涉及时间投入以及其他与董事的 个性、品格、独立性
及经验有关的因素或情况;

(七) 监察及检讨提名政策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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