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3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修订)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及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遵循客观性、政策性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对本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告核稿、校验及披露错误追责问责的机制,配备充足的、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在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工作。公司设内部审计机构,承担内部审计主要职责,开展内部审计主要活动。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
背景。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合理的结构,配置多专业人员以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第十三条 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需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临时性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审计人员,包括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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