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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明康德: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3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

本制度中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中所称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公布信息。

本制度中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三条 作为上市公司,本制度所涉及信息如达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同时按照有关上市地规定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公司全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或者更
正的,应当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者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当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文件

第六条 公司在注册或备案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应根据相关规定于
发行前或根据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交易商协会要求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相关要求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交易商协会要求或定向发行相关要求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
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
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九条 公告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
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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