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3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的《证券及期货条例》和《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以下简称“《并购守则》”)以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利用他人账户持有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性质通过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交易的禁止和限制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除上述第七条规定的期间外,公司董事在下列期间亦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60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及
(二)刊发季度业绩(如有)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30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三)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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