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3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功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以及《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及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由董事会批准,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第九条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一)他终止成为该公司合伙人的日期;或
(二)他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十条 公司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独立性,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四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财务官;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