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3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一节 董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五名。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设副董事长一名。
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专业结构合理。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鼓励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或重大修改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或股东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首席执行官)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联席首席执行官、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议聘请或更换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首席执行官)的工作;
(十五)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经过半数董事会表决同意,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但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予董事长、总裁(首席执行官)等行使。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公司发生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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