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
易,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进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应遵循诚信、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
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第四
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及董事会批准以外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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