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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魂网络: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公司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通过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等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以及该等投资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

(一)长期股权投资,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过合资、合作、收购与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行为;
(二)风险类投资,指公司购入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行为;

(三)不动产投资;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五)其他投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章程》等基本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合理配置资源,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四)坚持效益优先,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确保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五条 公司采用新设方式进行股权投资的,应当保证新设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公司采用并购方式进行股权投资的,应当严格控制并购风险,重点关注并购对象的隐性债务、承诺事项、可持续发展能力、员工状况及其与公司治理层及管理层的关联关系,合理确定支付对价,确保实现并购目标。

第六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以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宜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子公司开展对外投资亦需履行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行使投资权利;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部为项目牵头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款项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批准权限、投资管理、投资后运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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