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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8:12:30 股吧网页版
4-1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申报稿)(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目 录...... 1
第一节 释 义 ...... 3
第二节 引 言 ...... 6
第三节 正 文 ...... 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5

八、发行人的业务...... 1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9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0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1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5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6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7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8

二十三、结论意见...... 28

Jin Mao Law Firm

金 茂 律 師 事 務 所

40th Floor, Bund Center, 222 East Yan An Road, Shanghai 200002, P.R.China

中国上海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40 楼 200002

Tel/电话:(8621) 6249 6040 Fax/传真:(8621) 6249 5611

Website/网址:www.jinmao.com.cn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事宜有关的决议、批文及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所律师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发行人 指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益国际 指 ASIA WEALTH INTERNATION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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