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准则,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和监督应严格依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统称“子公司”)实施的,该子公司也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必须按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应经董事会同意,由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办理账户设立手
续,并将账户设立情况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二)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
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如涉及)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用金额、对应的会计
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资金审批手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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