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证、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界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 项、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范围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六条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在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