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下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对其参与的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事项,应当向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报告义务,并按照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并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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