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为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简称“信息披露工作”)适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及时”是指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公司以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并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制度等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其能在同等条件下获取信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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