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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5 22:33:31 股吧网页版
中介追讨“造假帮凶”,泽达易盛案39被告遭3.72亿天价索赔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崔文静实习生张长荣北京报道 继行政处罚、中介机构先行赔付投资者后,泽达易盛财务造假案迎来又一突破性进展:承担赔付责任的三家中介机构——东兴证券、天健会计所、康达律所,以原告身份将包括格尔软件在内的39名“造假帮凶”(37家企业+2名自然人)告上上海金融法院,索赔金额高达3.72亿元。

  这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首次实现“中介先行赔付投资者,再向造假协同方追偿”的完整追责闭环。

  据格尔软件近日公告,此次被起诉的39名被告均被控涉嫌与泽达易盛存在“不当交易”,协助其虚构业绩,是配合上市公司造假的第三方。此次诉讼,将财务造假链条的责任主体从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扩展至其上下游交易伙伴。

  法律专家指出,此案三家中介若胜诉,市场影响深远。上海觉睿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曾丽璇律师表示,这将首开中介机构成功向财务造假协同方追偿的先河,为同类案件树立极具示范意义的裁判标准。

  然而,中介机构追偿之路并非坦途。多位受访人士分析,这些机构能否胜诉关键在于举证。中介方需证明被告存在主观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需提供异常交易记录、沟通函件、资金闭环等关键证据,难度颇大。

  此案无论结果如何,已引发市场对两大核心问题的深度反思:

  第一,如何强力约束“造假帮凶”?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陈北元律师认为,需构建“民事赔偿让其付出代价、行政监管让其失去资格、刑事责任让其不敢妄为”的立体化治理体系,方能根治。

  第二,如何提升中介机构先行赔付积极性?专家建议多措并举:建立中介机构虚假陈述专项责任险、赋予其追偿优先权、简化司法追偿程序等,以减轻其经济负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更建议,案件伊始应将涉嫌造假的第三方直接列为共同被告,避免中介机构“先垫付再追讨”。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中介机构起诉第三方,但其在泽达易盛案中的责任同样不可推卸,这也是中介机构此前被给予行政处罚,并且对投资者进行先行赔付的关键所在。

  三家中介机构向39名涉财务造假协同方追偿3.72亿元,要从数年前说起。

  2020年6月,泽达易盛在东兴证券、天健会计所、康达律所的共同服务下成功登陆科创板。上市后不久,泽达易盛被查出财务造假与欺诈发行:上市前的2016~2019年,累计虚增营收3.42亿元、利润1.87亿元;上市后的2020~2021年,年报连续虚增营收1.52亿元、7104万元,虚增利润8247万元、2666万元。

  造假手段主要为签订虚假合同、虚构业务、隐瞒关联交易及股权代持等。如此造假能够得逞,离不开造假第三方的配合。

  三家中介机构因未能发现泽达易盛系列造假问题,存在失职过错,被给予行政处罚。其中,东兴证券被责令整改,并缴纳1.05亿元惩戒性承诺金;天健会计所缴纳0.93亿元惩戒性承诺金;康达律所及相关责任人共被罚没1896万元。

  与此同时,三家中介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先行赔付,并于2024年1月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及向证监会缴纳款项合计4.93亿元(含东兴证券1.05亿元惩戒性承诺金),剔除惩戒金后赔付3.88亿元。

  2025年8月,三家中介机构以原告身份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39名被告(37家企业和2名自然人),分三案合计索赔3.72亿元:东兴证券索赔2.15亿元,天健会计所索赔1.23亿元,康达律所索赔3349万元。这是中介机构先行赔付后向第三方追偿。39名被告则被指协助泽达易盛虚构业绩。

  在陈北元看来,中介机构向实际参与造假的第三方追偿,能厘清责任链条——中介机构作为“看门人”承担审核过失责任后,有权向直接实施造假协助行为的主体追责,这既符合《民法典》中“过错责任”原则,也能倒逼整个市场参与主体(包括上下游合作方)强化合规意识。这种“赔付—追偿”的闭环,本质上是通过法律手段让造假成本向真正的始作俑者转移,避免中介机构因“连带担责”而过度承压。

  曾丽璇认为,本案释放出从“终端处罚”(上市公司/中介)向“源头打击”(交易对手方)的信号,若能最终将协同造假节点纳入追偿网,或可瓦解以往“造假分包”的利益格局。中介机构通过行使追偿权,从司法角度实际弥补了行政监管难以穿透多层交易结构的短板。

  此前,三家中介机构剔除惩戒金后共计先行赔付约3.88亿元;此次追责金额为3.72亿元,占前期赔付金额的95%。

  根据受访人士分析,第三方或将承担部分而非全部责任,中介机构全额追偿几无可能。一方面,中介机构本身存在过错,理应对受损投资者进行赔偿;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也需承担部分责任,责任大小应与过错成正比。

  陈北元认为,倘若中介机构能提供第三方与泽达易盛之间的异常交易记录、沟通函件、资金闭环证据等,胜诉概率较高,但第三方大概率仅承担部分责任。最终可能形成“中介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第三方承担主要责任”的划分模式。

  中介机构能否索赔成功,举证是关键。在受访人士看来,此案举证难度较大。陈北元将关键证据概括为三点:

  第一,证明第三方“明知或应知”泽达易盛的造假意图。第三方可能以“正常商业交易”为抗辩理由,此时中介机构需提供证据(如异常交易价格、无真实业务背景的资金流向、伪造的合同条款等),证明交易实质是为了配合虚构业绩。

  第二,厘清“不当交易”与“造假结果”的直接关联性。例如,第三方的销售数据是否直接导致泽达易盛财务报表失真,且该失真程度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

  第三,排除第三方“无过错”的可能性。若第三方能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交易经过内部合规审核),即使交易结果被用于造假,也可能减免责任。

  在曾丽璇看来,本案意义重大,从司法实践维度看,如果原告胜诉,将首开中介机构向财务造假协同方成功追偿之先河,为同类案件带来具有示范意义的裁判标准。

  就市场治理层面而言,此类司法裁决将通过“风险定价机制”重塑商业行为——一方面显著提升参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倒逼企业在开展大额交易时强化对商业实质的穿透式审查,从而在交易前端消弭财务造假诱因。

  在此类造假案中,中介机构利益如何维护?

  泽达易盛案中介机构起诉涉嫌造假第三方案备受市场关注,与其背后暗藏的两大问题密切相关:如何提升中介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先行赔付的动力;怎样加大对造假第三方的严惩?

  就提升中介机构先行赔付动力而言,除了等待判决结果,还有很多措施可以践行。

  曾丽璇建议推动中介机构购买证券虚假陈述专项责任险,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赔付责任,并协助追偿。

  陈北元更是提出四项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行业互助基金。由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基金,对先行赔付后追偿困难的中介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二是赋予中介机构追偿优先权。在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明确中介机构因先行赔付产生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避免“赔了钱却追不回”。

  三是简化追偿司法程序。针对此类追偿案件设立“快审通道”,缩短审理周期,降低维权成本。

  四是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 监管机构在查处上市公司造假时,同步固定第三方协助造假的证据,并向中介机构提供线索支持,提高追偿成功率。

  针对配合造假的第三方惩处,证监会正在双管齐下,包括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行政法规方面明确证监会对造假第三方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将配合造假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或属地政府依法处置等。

  除此以外,还可以从哪些方面加大对造假第三方的约束力度?综合陈北元、曾丽璇、刘俊海观点,这些措施至少包括四大方面:

  首先,在《条例》中进行系列调整。如增设第三方追责专章(包括细化协助造假行为的“过错推定”原则,如交易无合理商业实质、无实际物流的资金循环、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交易对手方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或空壳公司等,均可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并在科创板、创业板先行试点上述措施,形成可复制的监管范式;明确第三方协助造假的行政责任(如罚款、市场禁入)。

  其次,建立“黑名单”联动机制, 将协助造假的第三方(企业及责任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参与资本市场业务(如招投标、融资),并与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信息,实施跨领域联合惩戒。

  再次,强化行业自律约束,推动行业协会(如商会、供应商协会)建立反造假公约,要求企业在合作中增加“反财务造假承诺条款”,对违反者进行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惩戒,形成“合规即竞争力”的市场导向。

  此外,实现“三升三降”—— 提高第三方造假成本,降低其造假收益,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收益,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提升中介机构和第三方的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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