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603232 证券简称:格尔软件 公告编号:2025-042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 39 名被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上述 39 名被告合计被诉金额约 12,345.51 万元(本
金 11,755.76 万元、利息 589.74 万元);案件二上述 39 名被告合计被诉金额约
21,533.20 万元;案件三上述 39 名被告合计被诉金额约 3,348.55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2025 年 8 月 8 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2025)沪 74 民初 3158
号(以下简称“案件一”)、(2025)沪 74 民初 3159(以下简称“案件二”)、(2025)沪 74 民初 3160 号(以下简称“案件三”)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书,通知其已分别受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康达律所”)诉公司的追偿权纠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背景
1. 公司本次涉诉案件的原告东兴证券、天健会计、康达律所均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中介机构。2023 年 4 月,泽达易盛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后投资者向泽达易盛、东兴证券、天健会计、康达律所等主体发起了诉讼要求赔偿,东兴证券、天健会计、康达律所等向投资者赔付及向中国证监会缴纳款项合计约 4.93 亿元后,发起了
本轮诉讼,向部分主体追偿其损失。
2. 基于寻求双方未来业务互补协同发展的初衷,公司业务人员与泽达易盛等公司于 2018 年和 2020 年进行了两个批次的采购、销售业务,在公司自查过程中,认定所涉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上述两笔交易对公司 2018-2021 年财务报表的财务数据准确性产生较小影响,无需做追溯调整。
3. 上海证监局亦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3 年 5 月对公司及相关人员
出具了警示函。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认真总结教训、积极完成整改。一方面,公司切实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学习;另一方面,公司进一步加强公司内控体系建设,提升管理层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业务全流程管控和风险识别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相关方基本信息
诉讼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前程路 611 号
案件一原告:天健会计
案件二原告:东兴证券
案件三原告:康达律所
被告:含公司在内的 37 家公司及 2 名自然人(公司为被告十八)。
(二)诉讼案件案由
追偿权纠纷。
(三)诉讼请求
1. 案件一: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十五向原告赔偿原告向投资者偿付的投资损失赔偿款人民币 27,746,320.45 元及利息 1,391,940.41 元;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十五向原告赔偿原告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纳的款项损失人民币89,811,320.80 元及利息 4,505,534.58 元。
案件二: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十五向原告赔偿原告向投资者偿付的投资损失赔偿款 11,333.2 万元及赔偿款的利息;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十五向原告赔偿原告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纳的惩戒性承诺金 10,200 万元及承诺金的利息。
案件三: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十五向原告赔偿原告向投资者偿付的投资损失赔偿款人民币 17,825,142.43 元及赔偿款的利息;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十五向原告赔偿原告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纳的款项损失人民币 15,660,377.40 元及该损失款项的利息。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十九对被告三十五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十六、被告三十七对被告三十一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十八对被告二十三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十九对被告二十七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 本案诉讼费用由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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