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
工作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
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
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上市后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
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规定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后果严重的;
(五)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
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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