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公司股东的行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公司股东、
股东授权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
围内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六)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十二)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公司应当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年度股东会或者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议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
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电话会议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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