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
(七)收购人;
(八)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九)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十)其他可接触拟披露信息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一)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投资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律部能够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各部室应当对证券投资部履行配合义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五)公司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执行。公司审计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公司各部室、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室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室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向证券投资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室、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室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室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室以及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室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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