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辞职、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或辞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相关股东会会议结束后立即离职;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相关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立即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相关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离职。
前款股东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所作出的决议中对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一)、(二)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有关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三)(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
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 2 年内或者任期结束后的 2 年内并不当然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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