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可委托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代为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召开日前,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按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可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举行。会议原则上应当提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
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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