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辞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等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辞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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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及时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移交程序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在离职前工作内容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对离职人员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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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在离职时就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制定离职后的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方案和承诺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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