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视情况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 债权人的名称;
(四)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转发证券部,由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及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转发证券部,由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节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股东会负责审议以下对外担保事项: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须由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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