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及《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公司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机构与人员设置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审计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不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同时作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独立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部可以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委托进行审计,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审计部人员配置和人员数量应与公司内部审计需求相匹配,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外部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兼职审计部负责人。
审计部内部审计的业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九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公平公正的关联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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