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以及负责人;
(五)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七)公司涉及的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重点突出,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不必要的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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